今日(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贴出题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纠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下称“函件”),其中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根据“函件”的内容,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3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联网及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实施方案》(内公办〔2013〕60号,下称“60号文”),直接指定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负责全区新型防伪印章系统软件的开发建设。在执行“60号文”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采取各种措施强制各盟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卸载正在使用的、经公安部检测通过的系统软件,统一安装金丰公司开发的系统软件,并要求刻章企业向金丰公司购买刻章设备和装有加密电子芯片的硬质章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上述做法排除和限制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市场以及刻章设备、章材市场的竞争,侵犯了各盟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人为增加了企业刻章生产成本,不合理地推高了印章价格。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8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32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和第37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
“我局在调查结束后,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反馈了案件定性依据和结论,以及相关整改建议,包括:1.废止或者修改‘60号文’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2.撤销与金丰公司签订的《新型防伪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3.停止滥用行政权力,强迫各盟市公安机关安装金丰公司系统软件、卸载已有系统软件,强迫刻章企业向金丰公司购买章材和刻章设备的行为等。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表示完全接受并积极整改,但至今未向我局报送具体的整改方案,也未开展实质性整改工作。”“函件”中说。
附“函件”全文。http://samr.saic.gov.cn/xw/yw/wjfb/201806/t20180622_2747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