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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遭收到证监会处立案调查并处罚30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2  浏览次数:70
核心提示:  6月21日,国信证券公告称,2018年1月30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保荐业务
  6月21日,国信证券公告称,2018年1月30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保荐业务及财务顾问业务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8年5月21日,公司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龙飞虎、王晓娟、张苗、 曹仲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一、华泽钴镍2013年和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国信证券出具的《华泽钴镍恢复上市保荐书》、《华泽钴镍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和《华泽钴镍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201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三、国信证券在核查上市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应收票据,以及利用审计专业意见等方面未勤勉尽责。   上述违法事实,有恢复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相关说明、工作 底稿、银行流水、相关票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国信证券本次保荐业务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龙飞虎、王晓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国信证券本次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张苗、曹仲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于国信证券保荐业务行为,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龙飞虎、王晓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于国信证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行为,责令其改正,没收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收入600万元,并处以1,800万元罚款;对张苗、曹仲原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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