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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应该挂钩CPI物价指数实现自动调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1  浏览次数:53
核心提示:  金羊毛工作坊   投资者的私人订制   导读:由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主办的第108期 “经济每月谈”
  金羊毛工作坊   投资者的私人订制   导读:由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主办的第108期 “经济每月谈”近日举行。原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就本轮个税改革表达他的观点:   在谈到本次个税改革时,贾康认为,个税改革草案最明显的亮点就是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法定的道路上有望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向迈出实质性步伐。   显然,个税的起征点,即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草案提出把起征点定为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在贾康看来,此种改变十分有利于降低中等收入以下群体的实际税负。   由于5000元的标准,社会普遍认为偏低,甚至有委员提出应该提高到8000元至10000元,对此,贾康称,不排除由于社会方方面面的诉求影响,最后人大审批通过的方案当中,起征点能够再提高,“但我个人认为不宜一下提到10000元”。   他认为,如果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那么个税的边缘化特征将会非常明显,对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和衔接以后的税制改革都会出现影响。“这不是光图简洁、凑整数关口就能够下决心的事情”,“适当抬高不排除,我认为不可能一下子像有些人大代表所说的提到1万的高度”。   同时,贾康也赞同将起征点与物价等因素挂钩实现自动调节,“这不失为考虑趋向,省得社会上一遍一遍的,这么多人耗费这么多精力反复讨论起征点怎么调的问题”。   我听到有的委员说,起征点能不能设定为一个自动调节机制和物价挂钩。我觉得这不失为一个考虑的趋向,如果常规的规定,比如3年按照权威的CPI或者是什么物价指数的具体口径,自动调整,我是赞成的,省得社会上一遍一遍的,这么多人耗费这么多精力反复讨论起征点怎么调的问题。   演讲原文:   刚才刘行长忘了提自己的工作经历。刘行长是财政部税政司司长,是绝对的理论联系实际的税务专家。刘行长排在今天压轴的位置,我前面抛砖引玉。实话实说,我虽然在财税系统做多年研究,但对于税收问题的认识、深度、细致程度不如其他几位,我抛砖引玉,先谈谈各位关心的新近财政部刘昆部长对人大常委会作的个税修法的草案说明,我先谈谈自己的观察和相关的探讨性看法。   一句话说明草案最明显的亮点就是表明着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法定的道路上有望向说了多年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迈出实质性的步伐。这次按照刘佐所长的考证,开会的时候并没有明确说列入讨论议程,但实实在在地在议程当中体现了刘昆部长的说明。这当然是有关部门的权威领导给出的重要信息。后来听到的是这次人大常委会没有进一步交付后续的程序,我认为应该有一审类型的程序,我们可以继续拭目以待。但是这是前所未有的,这种权威人士明确地说要有综合分类相结合的框架,这是非常清楚的。   个人所得税也是社会热议多年、多轮、各方高度关注的,属于中国带有改革攻坚性质的直接税改革中间的重头戏。本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给出的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方向上,政治局审批通过财税配套改革方案,税改六大任务把个人所得税排在最后一位,现在实际的推进顺序和一开始排序不一样了。原来消费税排在更靠前的位置,但是现在迟迟没有听到动静。房地产税排在个人所得税前面,现在两会上给出的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都要启动税收法定的过程,但实际上是先说了个人所得税这个重要的信息。   在这个情况下,我们也不好推测管理部门怎么权衡和排序问题。但是总体可以肯定,这是中央已经非常明确的强调的直接税改革方向上的一个重大事件,是符合中央战略层面关于财税配套改革部署的。在具体的说明方面,按顺序再做简单一点研究者这方面的感受的交流。说明一开始很实质的一条是改进完善了关于纳税人的规定,我理解是借鉴国际经验,在明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概念内,扩大了中国的税收管辖权,原来没有这么明确的概念,但实际上是覆盖着在中国本土上有一段时间居住的外国人的纳税数量界限,原来是住满一年,现在缩短到只要居住满183天,就要成为非居民的纳税人,可以理解为这是扩大了中国的税收管辖权。这当然也是建立了现代个人所得税制需要考虑的税制里面的要素。   第二个是非常实质性的,把现行个税税法应税所得分成11类,实行不同的办法,这个框架进行了改变。把原来的11类里面的一部分劳动性收入,明确的说实行综合的征收,具体提到的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把这四个合在一起定为综合所得概念,要使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调节。相应与此,居民个人纳税的节奏或者是具体的纳税步骤,就不用按照月来掌握,是按年合并来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还是按月或者是按次分项计算。这算是所谓综合与分类这个框架之下已经给出的一种具体设计,一旦已经以后审批通过,就证明说了这么多年的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   接着是说到怎么优化调整税率结构,说明讲到要降低适用于3%、10%、20%的税率纳税人,还有一部分适用于25%的纳税人的税率的税负,体现在具体的设计上。中等收入水平以下的社会成员显然税负的下降比较明显,适用于30%、35%和45%税率纳税人的税负名以上是不变的。但我理解,由于前面有4个集聚的适用税率和实际税负下降,跟着来的最高边际税率达到后面三个台阶,如果光讲工薪收入方面的税负,也会跟着有所下降。这个因素旁边如果考虑了其他收受归并以后的综合集成,情况就得专门分析。比如原来在稿酬和劳务方面,占个人和家庭总收入比重比较大的纳税人,他的实际税负有可能明显上升,工薪收入跟着前面的调整可能税负降低了,但是原来只按14%纳税的稿酬,稿酬的取得是多年的努力形成了著作,在一个特定的时间表现出来收一大笔钱。这笔钱进来以后综合集成S,实际税负高于14%,综合集成以后的受到税收调节就是比过去加大力度。劳动收入也是,讲个费,如果一年都集中在一起,原来的比率税率应该是劳务收入20%,只要边际税率高于20%,这种纳税人的税负就上升。他主要是会涉及到一部分高级专家、知识分子,这样的调整我后边还要说,如果提建议的话我会有一些想法。   同时,按照现在的说明,对于经营所得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不变,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调整,最高档税率集聚下限,原来是10万块,现在提到50万,这明显降低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者的实际税负。这是关于税率调整我的感受。   再往下说,按照说明的顺序说到第4条。大家都高度关注社会诉求非常强烈的所谓起征点,说明里的表述叫“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综合所得合在一起的现在的方案,是把起征点定为每月5000,等于每月6万。这和前面的税率调整措施合在一起是十分有利于降低中等收入以下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负。起征点方面我注意到后来已经报道出来,人大的代表议论里好像有比较倾向性的意见,一个是认为起征点提高到5000还不够意思,应该再继续提高一些,甚至一些有影响人士说就应该按照1000来提,至少8000才够意思。我个人感觉,讨论的过程中不排除社会方方面面的诉求影响最后的人大审批通过的方案,5000再往上一点是可能的。在前面的修法过程中有这种情况,草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之后,把起征点提高。但我个人认为不宜一下提到10000万。上一次提到3500这个新的起征点高度以后,听到有关部门说,统计下来,中国被个人所得税调节的社会成员总规模是2400万出头,那时候一下子把税的边缘化体现出来了,整个国民按比例来说只有2%多一点的人受到个税调节。按照现代国家发展现代税制的趋向,中国要推进现代化,现代化已经到了面临强起来的时代,要谨慎处理数量边界。如果处理到1万,边缘化特征非常明显,对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和衔接以后的税制改革,这不是光图简洁、凑整数关口就能够下决心的事情。所以适当抬高不排除,我认为不可能一下子像有些人大代表所说的提到1万的高度。提到1万带来的其他问题,要说清楚相关影响,要根据调查分析说清楚必须综合设计的的方案,超额累进的各档怎么设计等等。我手边没有数据,但也必须回应一万的建议,最后有关部门可以给出一个概念,要按照1万来设计会碰到什么样的连带问题,因为必须把个税的各个要素放在一起,看成系统工程,绝不是抓单一的要素、单一的参数,就能够达到比较优化的状态。   另外,我听到有的委员说,起征点能不能设定为一个自动调节机制和物价挂钩。我觉得这不失为一个考虑的趋向,如果常规的规定,比如3年按照权威的CPI或者是什么物价指数的具体口径,自动调整,我是赞成的,省得社会上一遍一遍的,这么多人耗费这么多精力反复讨论起征点怎么调的问题。和物价挂钩也有国际经验,回应社会诉求,也不会出现太大偏差的选项。至于说有的人民代表说应该实行各个地方不同的起征点,我认为应该讲这说的是外行话。因为个人所得税面对的调节对象是劳动力或者是人力资本,按照市场经济,包括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应该使这种人力资本在整个统一市场上,不要碰到税收壁垒的来流动,这种自主择业的流动是跨各个行政区的,跨行政区的时候最好不要有个税的壁垒去影响要素流动的市场调节机制。执行起来也非常麻烦,听起来有道理,各个地方的物价水平不一样,可能而悬殊。但你设想一下,如果广东设定一个比较高的起征点,另外是青海设定一个比较低的起征点,具体一个纳税人,他说我这一年多少天是在广东取得了收入,另外多少天在青海取得的收入。有关部门就得核实,就算居住20天也要做机制的调整。有关部门把这些承担下来,是不是会增加很多的征税成本,而且效果在现在是什么样子要打一个大问号。这是在我前面说的那一层道理之外,在技术上我也觉得不应该支持在现阶段考虑这个事,但是我更强调前面的大道理,后面是操作层面上的具体技术上的道理。   对于这次强调的增加专项扣除,我觉得有道理,是值得肯定的,增加对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等等专项扣除。这个改进其实是社会多年热议的,有认识基础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应该说一旦实行会明显提高个税调节的差异化针对性和负担合理化的水平,是有利于税制追求实质公平的。过去有关部门的领导人也都表过态,比如同样都挣一样的收入水平,一个月8000块钱。一个具体情况没有结婚,一个人吃饱全家不饿。这8000块钱过得比较滋润,但另外一个同样水平,上有老下有小,好几个人都靠这8000,就过得很拮据。如果这个时候增加个税调节的合理性,做有更多家庭成员里,比如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个人支付部分的扣除,以及刚需贷款利率的扣除,显然是对这些家庭有针对性的减轻负担,而且减轻负担是有道理的,符合总体构建和谐社会等等政策考虑。   此外,现在草案说明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有利于增加个税的依法管理。综合的感受是能有这一次修法,以及引入的在综合分类大方向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改革举措,是来之不易的。有人往前追溯说有二十年的文件里出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中央指示精神,这次看到了,有望体现在税收法定实际的规则制定里。但是,也应该顺便说一下,我个人觉得前面说到的综合的进步的旁边有一个明显的遗憾,现在的遗憾就是仅仅是在工薪数基础上规避了稿酬、劳务等等劳动性所得,它的设计没有涉及到金融资产生息等非劳动性所得,还有直接投资的资本利得,我原来认为那是要网开一面的,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分类指的就是那个。国际上其他的经济体,包括美国也有实际的优惠条款,鼓励直接投资,这样在供给侧更多的让投资带来的活力对于经济起正面效应。巴菲特所说的,他经过税收筹划以后,他的实际税负低于中层管理人员,可能主要就是靠这样的优惠。但是,直接投资的资本利得往开一面,不利于把其他的金融资产生息这些东西放在一边,但是可能出于种种条件的限制,设计的时候觉得在中国一下子拉进来没有到可操作的火候。现在的实际方案是只对劳动性收入这四项做了综合。这样如果从直截了当的表述来说,说得难听一点,会产生对于劳动性收入的歧视,而且带来的是对于知识价值这方面的税收的压抑作用。应该讲这是现在草案的局限和遗憾。   我作为研究者提一个供讨论的修改建议,我会提在以后人大正式审议过程中是否可以讨论,对于知识分子的稿酬,对于知识分子的讲课劳务,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有一个跟原来稿酬打折延续下来的打折处理,计入税基的时候有一个优化。当然具体量值,有关部门会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向再提出操作方面的建议方案。我认为值得人大代表在立法过程中讨论对于遗憾的对冲,至少如果是总体框架现在就是对劳动性收入综合,实际上形成对劳动收入歧视性的税收压抑,是不是可以减少一些可能带来的负作用。这还是要体现现在宣传上已经不讲的知识分子政策,我觉得在现阶段中国创新过程中,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还是应该得到必要的保护和激励,包括税收政策的匹配。   我先说这些不成熟的看法,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原标题:重磅!个税修正案草案公布!(附全文)   来源:全国人大官网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在第四条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面增加“退役金”。   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七、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将该条中的“外国货币”修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修改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六、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十七、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个税起征点确定,工资收入大变化   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个税的个计算公式:   1、工资:即初始收入(合同上所写的收入);   2、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属于五险一金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暂不算在这里);   3、起征点:自2018年10月起,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由3%到45%,有7个等级,分别与7个不同区间的应纳税额对应;   5、速算扣除数:由0到13505,也有7个等级,与不同税率相对应:   这些收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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