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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获减刑 61岁“表哥”杨达才并非个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9  浏览次数:41
核心提示: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庞岚)近日记者发现,因“网络反腐”而落马,被网友称为“表哥”、“微笑局长”的杨达才在“陕西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庞岚)近日记者发现,因“网络反腐”而落马,被网友称为“表哥”、“微笑局长”的杨达才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并获减刑,此事一经曝光立即引发广泛争议,因为曾任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陕西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的杨达才今年已经61岁。   那么,61岁的杨达才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并获减刑,是特殊的个案吗?事实并非如此。   “未成年犯管教所”+“受贿” 可搜出300条结果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以“未成年犯管教所”+“受贿”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搜到的结果有300条。其中,有少部分是曾经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担任过领导或者管教干部,因受贿而获罪的案例,其余绝大多数都是和“表哥”杨达才类似的情况——往往是50后、60后、70后,因职务犯罪获刑,却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并且获得减刑。执行单位,则包括了全国各地的诸多未成年犯管教所。   现随机收录于下:   罪犯陈昌胜,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2015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因符合减刑条件,被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罪犯陈永忠,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于,2013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因符合减刑条件,被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罪犯李长青,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2014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因符合减刑条件,被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罪犯张兵,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2013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在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因符合减刑条件,被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还有罪犯樊哲文,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2014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服刑期间,他获得两次减刑,共计减去刑期16个月。   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成年人 不仅仅是职务犯罪人员   记者搜索发现,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并不仅仅是犯有受贿罪等罪行的职务犯罪人员。   例如罪犯方应娥,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广德县,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2011年,被告人方应娥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针对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的减刑建议,法院裁定方应娥符合减刑条件,将罪犯方应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此外,除了有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获得减刑,也有人被加刑,原因是犯“逃脱罪”,被通缉20年之后自首。   就在本月26日,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份刑事判决书。从判决书来看,被告人刘云春,女,汉族,1961年3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0月29日被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1996年12月31日投送云南省少年犯管教所(现更名为: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云春在服刑期间,因思念小孩等原因产生脱逃思想,1997年9月从所在服刑单位云南省少年犯管教所三大队的茶叶加工车间实施脱逃。该犯脱逃后,执行机关云南省少年犯管教所立即组织追捕,并在全国在逃网上登记追捕。该犯脱逃后,潜至广东省,长期在广州、惠州、深圳等地打工,先后干过餐馆洗碗工、旅店服务员、小区清洁工及建筑工等工种,直到2017年患病后自首。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云春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八年零八个月零四日,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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