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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评:医生“误诊”尘肺病?动用刑法要慎之又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3  浏览次数:60
核心提示:  图片来源:网络   贵州航天医院三名做尘肺病鉴定的医生,遭到刑事指控。去年年底,当地警方认定他们对尘肺病的
  图片来源:网络   贵州航天医院三名做尘肺病鉴定的医生,遭到刑事指控。去年年底,当地警方认定他们对尘肺病的诊断差错达92%,造成3000万社保资金流失,以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予以羁押。目前,案件已经处于检察院第三次审查起诉阶段。   这也是全国首例“职业病医生因诊断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细思之,疑窦丛生。   职业病的诊断是否有错误?“错诊”是否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以刑事手段处理医生的“错诊”,背后是否涉及利益之争?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表示,案发是“因为有企业举报到贵州省人社厅,认为他们那边的工人为什么那么多尘肺病,有套取社保金的嫌疑”,公安直接立案了,经过一年多的侦查,公安并未找到医生“诈骗”的证据,然后就适用了“失职罪”的罪名。   首先,医生被追究的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一个相当鲜见的罪名,其源自原来的“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个罪名主要适用于国有单位员工(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企业亏损、破产;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在救险救灾等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作为刑事犯罪的“失职罪”,区别于普通行政处分中的“失职”,它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应受惩罚性”,从犯罪结果来说,必须是十分严重的;从犯罪的主观意图来说,此罪是过失犯罪,其主观上要对于犯罪结果抱有“严重的过错”,而不能是正常工作中一般性的失误。   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基于医学规范,受限于诊断手段、医学知识以及病人的主观陈述,这种专业判断是否应该放在一般国企员工的“失职”的大筐里?这个罪名本身是对于权力滥用的约束,国企事业单位的员工,虽然不是公务人员,但手里也掌握一定公权力,要避免这种权力被滥用,所以要设置“失职罪”。而医生的医疗诊断本身是基于技术规范,并不是基于公权力,这也正是之前几乎没有医生因为“误诊”而被追究这个罪名的原因。   其次,回到所谓“尘肺病的误诊”问题。   职业病认定本身有严格的程序,并不是三个医生能够一手遮天的,它需要对于劳动者进行数字化拍片,然后进行随访、再做高千伏射片,最后才交由三位有资格的职业病医师“看片”。   轮到三位被捕的医生来鉴定的病人,已有严重的尘肺病嫌疑,所以,一般不存在恶意颠倒黑白诊断的可能性。   尘肺病是一种严重的职业病,被称为“上半辈子用命来换钱,下半辈子用钱换命”,一旦不能够被鉴定为职业病,就不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当事人只能是在绝望中“等死”。   劳动者能否被正常鉴定为职业尘肺病患者,在考验社会的良心。   就这起误诊被追究刑事犯罪的案件来说,贵州当地有相当多的小煤矿,且劳动条件并不好,案件起因于当地企业举报医生,其中又涉及了社保部门的“惜保”因素。   尘肺病诊断,本来是个医学问题,却涉及到煤矿企业,劳动者以及社保部门的利益博弈。这背后的复杂勾连为此案增添了太多的想象空间。   医学诊断问题,首先应该在医学共同体内解决,骤然把尘肺病的鉴定纠纷定性为刑事犯罪,无疑是要倒逼着相关的医生,把枪口压低,“从严”掌握尘肺病的鉴定标准,这不符合医疗规范,是用司法力量扭曲医学诊断标准。   刑罚应当有必要的谦抑精神,医生的误诊(诊断争议)和与病患共谋骗取社保,处罚手段应该判然有别。如果医生没有通过诊疗进行利益输送,就动用刑事手段,倒逼着医生“鉴定不出尘肺病”,这是对于科学以及尘肺病患者双重的羞辱和伤害。(作 者:沈彬 )   (文章首发于央视网《见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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