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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5  浏览次数:63
核心提示:  6月15日,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违法案件中账户实名制相关主体自律管理的通知》,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对
  6月15日,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违法案件中账户实名制相关主体自律管理的通知》,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公司将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具体起止时间以公司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书为准。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至证券公司临柜办理。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审慎开户。   公司将把上述涉案主体列为实名制重点关注对象,对其一码通账户下所有证券子账户(含限制新开户措施实施前已开立的存量账户以及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新开的证券账户)进行重点关注,重点关注期为24个月(自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之日起算)。在重点关注期内,公司将要求证券公司对实名制重点关注对象名下证券账户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相关核查结果将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相关稽查执法部门共享。   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重大违法案件中,不法分子通常通过借用他人账户来掩盖自身违法行为,规避监管,逃避制裁。同时, 一些投资者守法合规意识淡薄,将自己的账户出借给他人使 用,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证券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大大增加了案 件查处的难度。   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 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的有关规定,现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 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以下统称涉案主体), 本公司将采取为期 6 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具体起止时间以本公司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书为准。 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至证券公司临柜办理。证券公司应严格审 核,审慎开户。   二、本公司将把上述涉案主体列为实名制重点关注对象,对其一码通账户下所有证券子账户(含限制新开户措施 实施前已开立的存量账户以及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新开 的证券账户)进行重点关注,重点关注期为 24 个月(自采 取自律管理措施之日起算)。在重点关注期内,本公司将要求证券公司对实名制重点关注对象名下证券账户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相关核查结果将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相关稽查执法部门共享。   三、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本公司将通过开户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向各证券公司下发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书 (见附件),明确相关涉案主体信息以及相应处罚措施的起 止日期。   相关自律管理措施的申辩程序参照本公司自律管理规则,申辩期间不停止自律管理措施执行。   四、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过开户代理机构管理系统查看、下载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书,并按照本公司要求做好以下事项: (一)违规账户的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联系涉案主体,送达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书并 告知将对其采取的相关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账户注销、限制 — 3 — 使用、限制新开户及列为实名制重点关注对象等),并保存 相关记录。   (二)违规账户的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应对涉案案主体的违规账户采取注销措施,由于账户内仍有证券或在途业务等原因无法注销的,应采取限制买入措施,待清空证券、了结在 途业务后立即注销账户。   (三)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对违规主体采取限制新开户和限制非现场开户的措施。   (四)各证券公司应对委托交易在其公司的实名制重点关注对象名下证券子账户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账户的资金来源、资金变动、账户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与其他账 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证券交易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控, 保存核查记录。对发现存在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的,应 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采取限制账户使用、注销账户等处置措施;对发现违规线索的,应立即通过开户代理机构管理 系统向本公司报告。   五、本公司将对证券公司履行本通知情况进行现场检 查。对于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证券公司,本公司将视情节对其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 责、暂停或终止开户代理资格等自律管理措施。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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