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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每间最多住8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5  浏览次数:68
核心提示: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5日电 据北京市住建委网站15日消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5日电 据北京市住建委网站15日消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意见》明确,这类房子主要是为了解决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问题,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的实施主体,应是被改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实施主体是使用权人的,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   此外,《意见》对人均使用面积和居住人数做出明确规定: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意见》指出,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也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   《意见》还提出集体宿舍的三大供应渠道: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对于运营主体,《意见》称,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同时,《意见》要求,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运营主体应建立完善的居住使用、消防、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中新经纬APP)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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