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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11省份司法鉴定协同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5  浏览次数:59
核心提示:  近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七个方面的措施,就
  近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七个方面的措施,就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部署。   据了解,2017年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业务量占到全国业务总量的52.5%。今年4月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后,司法部迅速行动,作出一系列工作安排,起草出台《实施意见》是其中重要内容。   《实施意见》强调,长江经济带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试验区。要推动鉴定机构合理规划布局,制定长江经济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分步编制完成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实现机构数量均衡、分布科学、发展有序。要严格落实司法鉴定准入登记规定,统一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条件和执业分类,建立跨省(市)评审专家库,在准入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上实现精准统一,避免差别化对待,实现一个门槛准入。探索建立鉴定人执业能力日常考核和申请审核登记人员准入统考制度。要推动适用统一鉴定标准,加强对鉴定标准和规范适用工作的指导,推动科学适用标准规范。要组织开展联合执业检查和文书质量评查,每年选取一个鉴定类别,统一制定量化检查考核标准,组织开展11省(市)司法鉴定联合执业检查和文书质量评查。要建立教育培训协调联动和资源共享机制,建立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讲师团和继续教育基地名录,共享教学资源。各鉴定机构、鉴定人可自由选择参加外省(市)教育基地主办的继续教育,取得的教育培训学分互认。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业务协作,指导行业协会组建长江经济带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实行重大理论研究课题攻关,必要时可组织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跨省专家会商。支持建立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诚信执业公约,在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上开展省际协作。要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信息交换和鉴定援助异地协作,实现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将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法律援助统一管理,建立跨省援助绿色通道。加快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缓解环境损害鉴定费用过高的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为加强省际协同,共同推进落实工作,司法部决定由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牵头,乌鲁木齐、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司法厅(局)参加,成立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工作组,秘书组设在湖北省司法厅。   (责编:张苇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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