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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今年6月底前实行“二十四证合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1  浏览次数:55
核心提示: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今年6月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今年6月底前在全省全面实行全国统一“二十四证合一”改革。   《意见》指出,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   19项证照事项包括粮油仓储企业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公章刻制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采取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申请及各部门确认的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和信息需求,将企业信息全量或部分通过全省“一张审批网”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实现共享,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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