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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创新企业上市迎历史性机遇 李超: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1  浏览次数:56
核心提示: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经过两个月的努力,证监会日前发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经过两个月的努力,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一系列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这次创新试点是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推进的,以期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和竞争力,并为今后的制度化做探索、打基础。”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已经取得一些积极成效。证监会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发展方向,不断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着力完善资本市场支持创新的制度机制。如保持了新股发行常态化,积极支持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融资。不断完善IPO监管标准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加大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力度。去年以来,共有246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现IPO,占新上市企业家数的50%,融资金额1157亿元、占比41%,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   谈及近日正式启动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李超指出,这次创新试点是在现行《证券法》的框架下,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推进的,以期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和竞争力,并为今后的制度化做探索、打基础。   李超表示,为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和创新驱动需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这次试点,证监会也做了一些重要制度安排,主要是增加发行上市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一是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性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存在尚未盈利和未弥补亏损的发行障碍;四是充分考虑部分企业存在的VIE结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五是切实做好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   李超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严把审核质量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将持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督促市场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加强投资者教育,保障试点依法合规顺利进行。   当日,李超还就“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基础作用”进行了阐述。他表示,自2013年6月份中央编办明确证监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以来,证监会坚持适度监管、促规范发展的理念,强调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大力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发展还不成熟,行业总体呈现为‘基金数量多而不专、行业规模大而不强’的特点,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李超表示,一是价值发现能力不足,普遍存在“赚快钱”心理,众多资金追逐少量已经相对成熟的项目,“跟风”现象比较突出,进而推高了估值水平,甚至出现了局部的投资泡沫。二是对行业运作规律缺乏深刻认识,部分机构偏离股权投资基金本源,热衷开展“明股实债”业务,人为放大了运作风险。三是一些机构合规风控意识较弱,部分地区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非法集资问题在个别地区较为多发。   李超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健全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和差异化自律机制,推进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法律体系,优化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环境,不断提升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能力。   第二批创新企业上市迎历史性机遇   ■本报记者 左永刚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一系列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意味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七大领域的试点企业可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DR)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简称CDR)。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启动支持创新企业上市试点,其中支持第二批快速成长的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的现实意义更重要,堪称历史性机遇。这将带动资本市场优化价值判断标准,探索推动资本市场上市制度变革,让资本市场助力新经济发展。这有利于推动实现整个宏观经济创新、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   此次启动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是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重要制度创新。川财证券策略首席邓利军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政策对新兴成长行业的支持已经正式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   1   对未上市企业产生示范作用   有机构人士向记者表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独角兽”企业将是少数,更长远的意义在于,试点的启动将对未上市创新企业起到示范作用,这对于帮助创新企业发展,推动实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近年来监管层对于创新企业的支持已经有迹可循,如不断完善IPO监管标准,加大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力度。去年以来,共有246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现IPO,占新上市企业家数的50%,融资金额1157亿元、占比41%,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此外,截至2018年5月底,新三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共7214家,占挂牌公司数量的64%。   长期从事IPO制度改革的研究者,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卞永祖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具有庞大的人口和科技人员、完善的制造业,未来将会在互联网、生物科技、人工智能、清洁能源等新技术领域,以及电子商务、金融科技等新型业态领域出现大量创新型企业。   “这些企业更多的关注于未来的成长性,而不是现在的盈利能力。现在的高科技需要大量的投资,因此前期不一定很快实现盈利,不过一旦确立了竞争优势,将带来巨大的收益,因此,关注成长性比关注当前的盈利能力更重要。”卞永祖认为。   “试点将会引导更多的创业者从事我国所支持的行业,也会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向这些领域,这将加快这些企业的加速成长。”卞永祖表示,对于存量企业来说,也会加快自己的技术升级,加快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另外,还可以通过并购等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新技术。   2   支持第二批创新企业境内上市   卞永祖认为,对创新企业的选取标准,试点将专注于我国未来的战略行业,这些行业不仅跟民生密切相关,也会关系到我国经济未来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   目前,全球主要证券交易市场纷纷改革其现有的上市制度,以适应新的资本市场变化,吸引新经济企业上市。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郑志刚认为,政策的出台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创新型企业发展,吸引新经济企业回归国内A股上市。   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蓬勃兴起,代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对产业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但是,由于以往资本市场发展阶段以及相关制度的限制,一批处于引领地位的创新企业已经在境外上市,同时第二批快速成长的创新企业也在筹划上市。业内人士认为,支持这类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将有利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有利于增强境内市场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提升境内上市公司质量,使境内投资者能够分享新时代经济发展成果。   试点的启动也将推动资本市场上市制度变革,让资本市场真正成为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如以此推动修改《公司法》、《证券法》,接纳“同股不同权”构架在A股上市。   卞永祖认为,启动试点也为我国的科技创新指明了方向,资金的流动也会引导企业、科技人员更多的从事国家所支持的领域,从根本上实现了个人、企业以及整个国家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对于科技创新来说也提供了更多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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