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31703002022

小区公共电费分摊给业主是否有政策依据?

咨询

2018-03-19 10:37:08

咨询:西安万科幸福里小区除物业费外,还单独收取业主公共电费分摊费,请问该费用收取我市有何相关文件规定?收取是否合规?假如合规,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分摊公共电费的计量应单独计量,并定期公示,如物业未按规定单独计量公共电费或未公示,业主是否有权拒交?谢谢
回复信息

西安市物价局

2018-03-21 10:08:26

彭玮您好: 接到您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交的咨询“小区公共电费分摊给业主是否有政策依据”一事(编号为2018031703002022),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文件规定,各小区的公摊电费由物业企业据实核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目录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省市现行住宅小区公摊电费的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一是陕西省物价局(陕价商发[2018]6号、陕价商发[2012]73号和陕价商发[2016]57)文件明确了关于目录电价及公摊电费的有关规定。目前,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为0.4983元/千瓦时;由供电局直抄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小区合表用户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小区合表电价执行我省目录电价既0.4983元/千瓦时,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用电产生的费用(含小区线路和变压器损耗等)由小区业主据实分摊。 二是西安市一户一表小区公摊电费的规定。执行直抄到户的城乡居民还应依据市政办发(【2013】47号)第九条规定:住宅小区公共用电部分(包括住宅楼内、外两部分用电,其中楼内部分包括:公共走廊、楼梯照明、门禁、应急指示灯等用电,楼外部分包括:庭院路灯、景观灯照明等用电)所耗电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小区全体业主按面积分摊,物业公司应将分摊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如物业公司将分摊情况未进行公示,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与理解。